隨著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》施行,制度保障正從紙面走向實踐,以法治的確定性對沖市場的不確定性,讓民營企業吃下“定心丸”。
履約踐諾。新法將政府履約責任寫入法律,明確要求不得以政府換屆、政策調整等為由違約毀約,并建立合理補償機制。這種“契約精神”的強化,正在密切政企關系。當法律將“誠信政府”具象為可操作的責任條款,民企參與重大項目的信心便有了制度支撐。
執法規范。行政執法中的“選擇性執法”“過度執法”曾是民企痛點。新法明確禁止違規查封、扣押、凍結財物;禁止為經濟利益等目的濫用職權實施異地執法。當執法權力被裝進法治的“籠子”,民企才能真正擺脫“提心吊膽”的生存狀態。比如,某地設立了涉企執法投訴舉報平臺,不規范執法行為得到糾正,并退還違規收取的資金等。
權益保護。法律對民企權益的保護,既要有“事后救濟”,更需要“事前防御”。合規激勵機制,將推動企業從被動應付轉向主動合作。當法治保障從“碎片化”轉向“體系化”,民企抵御風險的“免疫系統”便得以強化。
生態重構。法治護航的深層價值在于培育經營主體的內生動力。法治不僅要保護合法經營,還要為敢闖敢試的探索撐腰。當法律成為創新風險的“減壓閥”,民企必能釋放更大的創造潛能。
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,并非簡單的條文堆砌,而是要通過制度創新破解深層矛盾、重塑市場生態。當法律成為民企發展的“背景音樂”而非“緊箍咒”,當“契約精神”轉化為政企互動的“默認規則”,民營經濟必將在高質量發展中綻放更絢麗的光彩。
孫萍